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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市监食罚〔202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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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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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四川眉山黄记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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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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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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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11月04日我局接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交办单,反映四川眉山黄记酱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菜鱼佐料”(酱腌菜)(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8日)未在营养成分表标注所称营养成分含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08日到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和包材库房内未发现有上述产品的成品库存和包装袋库存;但在该公司留样库房发现上述留样产品1袋。经核查该留样产品包装袋上强调富含各种维生素、氨基酸和芳香物质;而营养成分表上并未标注其含量。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九)项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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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一)项“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从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8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伍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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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20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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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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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