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与目的
为有效保护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适用范围:从事东坡泡菜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使用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对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东坡泡菜是指在批准的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41号,以下简称《公告》)中的《东坡泡菜质量技术要求》制作而成的泡菜产品。
三、专用标志的申请与使用
(一)申请条件:
1.产品产自《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2.产品符合《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3.产品符合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二)申请流程:
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对符合条件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向眉山市东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眉山市东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使用方式:合法使用人可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专用标志还可用于产品附加标牌、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以及广播、电视、出版物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在互联网载体如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博等上也可使用。
(四)公益性活动使用: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需向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保护与监督
(一)法律保护:授权使用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公告》质量技术要求及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等要求而使用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日常监管: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三)注销与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并停止其使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