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2009年12月,经原国家质检总局审核通过,东坡泡菜被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于2010年印发,时至今日,其中涉及的产品标准、法律法规等都有了变动,重新修订非常有必要性。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局公告2020年354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目的
新管理办法的出台让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得以重新被规范使用,有助地理标志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对东坡泡菜行业发展具有极大意义。
四、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坡泡菜是指在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东坡泡菜保护地域范围内,以蔬菜为主要原料,按照《东坡泡菜加工技术规范》要求制作而成的蔬菜制品。
第三条从事东坡泡菜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2009年第14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辖行政区域。
2、专用标志的申请
第九条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凡在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东坡泡菜的生产、经营者,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一)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产品符合《东坡泡菜加工技术规范》要求;
(三)产品符合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四份,统一装订为A4纸质材料):
(一)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近2年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3、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二条通过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核准备案且其生产包装产品符合《东坡泡菜加工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即可在其获准使用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品牌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三条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4、专用标志的监管
第十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获准使用东坡泡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东坡泡菜加工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要求及有关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