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6-10-28眉东府函[2016]154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四届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互联网+”,进一步促进东坡区电子商务发展,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商精准扶贫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从2016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鼓励企业应用、发展电子商务,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立电子商务公共交易平台和创客创意中心,支持电商创业者积极参与发展电商。
二、鼓励扶持政策
(一)鼓励争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孵化中心、电子商务集聚区称号的企业,每个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鼓励争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建立本土电子商务公共交易平台,对经营满2年,平台注册商户达100户以上、用户达10000人以上且网上年销售额突破400万元(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对入驻东坡区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经评审认定,第1年给予场地租金不高于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每户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第2年给予场地租金每平方米不高于50元补助(每户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该补助自企业(个体)正常经营满1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实付的租金兑现补助(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五)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工商企业直接利用京东、苏宁、天猫、卓越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电商销售收入(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1%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土产品,线上年销售额突破50万元(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的,按其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在我区注册电子商务公司,线上年销售额突破100万元(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的,按其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新入驻天猫、京东、淘宝等平台运营满一年,且能提供申报奖励前3个月电商销售结算凭证的东坡区个体创业者,每户给予1000元创业补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设电商网店的,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七)对按东坡区政府商务部门年初计划认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按参加培训人员数量每人补助300元。
(八)为促进我区农村电商发展,经区政府认定的电商企业在农村设立标准化电商服务站点的,经验收,每个电商服务站最高一次性补贴5000元、电商服务点最高一次性补贴2000元。标准化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要求:装修风格统一,设备齐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电商服务站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电商服务点经营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对在市、区贫困村建设电商服务站的,每个最高一次性补贴10000元,建设电商服务点的,每个最高一次性补贴4000元。
(九)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区企业及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上行交易的,按其交纳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东坡区产品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以电商销售结算凭证为依据)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对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及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十一)对东坡区电子商务协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开办经费,以引导电子商务协会健康正常运转。
三、其他
(一)申请享受本扶持政策时,不得重复享受我区此前颁布的其他文件中相同优惠政策。
(二)本政策所称“企业”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在我区的企业。
(三)本政策由东坡区加快电商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由涉及的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并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行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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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