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穆家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穆家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眉东府通〔2021〕2号
眉山市穆家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穆家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932号)批准征收,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穆家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眉东府通〔2020〕52号)予以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眉山市穆家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眉山市穆家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眉山市穆家沟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范围涉及崇礼镇蟆颐社区6、7、8组(原蟆颐村6、7、8组),大定桥村2、3、6、7组及村集体(原大定桥村3、4、5、9、10、11组及村集体),韩宾社区1组(原韩宾村1组),玄翁村8组(原蟠龙村1组),家相村1、2、3、4、5组及村集体(原石子村2、3、4、5、7组及村集体),家相村7、8、9组(原红阳村3、4、5组),玄翁村1、2、5、6、10、11、12组;富牛镇松林社区3、4组(原松林村3、4组),万坝社区1、2、4、5组(原崇礼镇万坝村1、2、4、5组),柏杨社区3、4、5、7、8组(原崇礼镇柏杨村3、4、5、7、8组);复兴镇白塔村9、10、11组(原复兴乡膏村村3、4、5、6、7组),高塔村7、10、11、13组及村集体(原复兴乡邵子村1、4、5、7组及村集体),红五星村12、13组(原复兴乡西湃村5、6、7组),白塔村5、6、7组(原金花乡白塔村5、6、7组)183.075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12.7695公顷,园地26.3829公顷,林地18.7820公顷,其他农用地25.1414公顷),0.304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8.5753公顷,合计191.9555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费用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征收土地时由相关园区管委会、镇政府核实支付。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由镇政府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政策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属市岷东新区规划范围的向市岷东新区管委会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