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利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进一步探索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的长效机制和规范农业水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经研究,制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6日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进一步探索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的长效机制和规范农业水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供水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和经营使用权限,区分为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所属的省管水利工程、区水利局管理的区管水利工程、村集体管理或各类用水专业协会管理的群管水利工程、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等4类。其中,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主要指由企业主导投资兴建的“农灌水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农业供水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有偿服务。水费收缴与使用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有利于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效率、有利于促进全区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用水负担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区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费收缴和使用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指导各类水管单位依法开展水费收缴和使用活动。片区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区管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和使用工作;授权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群管工程管理组织具体形式负责群管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在区水利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开展水费收缴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区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国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严格财务制度,禁止不合理开支、挤占、挪用。
第二章 农业水价核定及管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计量、测水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合理确定供水计量点,完善计量设施,加强计量监测,核实灌溉面积、种植结构、实际取用水量等数据,做好水费计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八条农业水价核定应按照分类定价的原则执行,区分粮油作物(含粮—油、粮—菜、粮—药等轮作)、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包括果树、大棚蔬菜和瓜果等)和水产养殖的农业水价。
第九条农业供水价格由终端供水价格和超定额累进加价两部分构成。终端农业供水价格包括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
省、市、区发改部门分别对定价权限内的骨干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核定,分别按最新价格执行;末级渠系(群管工程)水价按区发改局最新核定的价格执行。
农业供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内用水按照定额内水价执行标准收缴水费,超定额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执行标准收缴水费。
企管的水利工程水价由区发改局单独核定,并按核定价格执行。
第十条本区主要作物灌溉定额、水产养殖用水定额按照现行《四川省用水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收缴
第十一条农业水费的收缴依据分级和分类原则,可采用以下办法:
(1)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所属的省管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按照区政府与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签订的供水协议执行,水费由区财政统一转移支付。
(2)区管水利工程水费总体上实行“以经补粮”收益加区级财政兜底的原则。“以经补粮”收益来源于由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水费利润中的政府分成。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
(3)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末级渠系(群管工程)水费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用水户承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缴水费(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应下发水费(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收缴通知单,向用水户出具统一的水费(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票据,做好收缴登记,每年12月底前统一交由区水利局备案。
(4)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水费,由经营方统一收缴。可预缴水费、供水结束后结算,也可委托代收。
第十二条收费主体可将水费收缴工作委托给相关单位、个人代收。实行水费代收,不得在水费基础上额外增加任务附加费用。委托单位应向代收单位、个人支付一定的代收业务费,其代收业务费应从实际水费中扣除。
第十三条区水利局、财政局应加强农业水费监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做到水费专收专用。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制定的水价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标准。
第十五条各用水户应根据水费通知单依法、依规缴纳农业水费。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水利、市场监管、国监等部门的监督。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并对各用水户的取用水情况和水费计收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水费的使用应按照“以水养水”的原则,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结余水费应统筹调剂,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水费收缴和使用单位应当将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程等相关运行维护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实行水费计收管理举报制度,在区水利局设立水费计收咨询和监督岗,公开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相关咨询,受理有关用水和水费计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投诉事宜。
第二十条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一条对截留、挪用水费的,责令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收缴通知单、水费(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票据、收缴登记汇总表等内容与样式按区水利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水户是指自然农户、土地流转大户等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灌溉活动及水产养殖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