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文章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2-02  点击:

按照财政局预算通知有关规定,部门预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指导全区各行业的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管理和监督公证机构;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社区矫正,组织东坡区矛盾纠纷第三方调处平台。

二、 部门情况

东坡区司法局纳入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1个,属于单户录入,单位行政编制人数53人,工勤编制1人,实际在职人数40人,行政退休人数19人。

三、 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东坡区司法局收入预算总额为7057786元,均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290136元,主要原因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

(一)收入预算情况

司法局2018年收入预算7057786元,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二)支出预算情况

司法局2018年支出预算7057786元,其中:基本支出5376286元,占75.8 %;项目支出1681500元,占24.2 %。

四、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区司法局收入预算总额为7057786元,全部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相应安排支出预算7057786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10936元,教育支出11500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0454元,住房保障支出426856元。

五、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1.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4010936元,主要用于:局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49976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党组织综合业务等。

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干部教育(项):2018年预算数为11500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两新党组织经费。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8年预算数为8064元,主要用于:保障机关事业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方面的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28077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财政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187412元,主要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74965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单位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426856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499415元,其中:

人员经费5121230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020000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项目支出包含:普法宣传普法经费:100000元;社区矫正工作费用:770000元;法律援助工作费用:400000元。

七、“三公”经费预算

眉山市东坡区司法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2018年情况如下:

一、2018年眉山市东坡区司法局无因公出国(境)计划。

二、公务接待费2018年眉山市东坡区司法局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0000元。与2017年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0000元,其中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0000元。无增减变化。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计划采购政法专用设备20万元,具体包括空调、执法记录仪等。计划资金与2017年持平。全部为货物类,无工程、服务类采购支出,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四川省2014-201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九、专有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局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局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开展财政综合业务、预决算编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财政管理工作的项目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指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收付业务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指财政局除上述项目外,开展其他财政事务方面专门性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如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等。

6.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为配合财政业务开展,用于部门内部在职人员参加相关财政财务工作外部培训的经费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指财政对事业人员生育保障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指财政对事业人员工伤保障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指财政对事业人员失业保障的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局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局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纳入财政局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使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约1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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