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六届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川环规〔20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按污水收集户数划分,其中5户(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此简称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5户(不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此简称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东坡生态环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机制,保障运维管理经费。
第七条东坡生态环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东坡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和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半年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改厕工作及“厕污共治”所建的污水池,并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有效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东坡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保证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障,指导并监督村、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运维单位具体管理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三格处理池+人工湿地”、“厕污共治”所建的污水池)由各镇自行运维。
第十条运维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求运维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各镇应安排村(社区)人员定期对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东坡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东坡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第十六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运维单位应每季度向委托方报告一次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应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会同东坡生态环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条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应会同东坡生态环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东坡生态环境局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依法依规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东坡生态环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