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利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保障水权交易中的政府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
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水权交易中的政府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资金在水权交易的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涉及政府资金的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事业单位的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交易、水权回购(收储)及其再交易等交易类型。
第四条 涉及政府资金的交易均应在规定平台上交易。
第五条 区财政局、水利局是本辖区内水权交易政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章 区域水权、取水权交易资金管理
第六条 区域水权、取水权交易,应按照《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受让区域水权、取水权的,交易费用由区财政支出,由区财政安排预算支出。
第八条 转让区域水权、取水权的,交易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三章 水权回购(收储)及其再交易资金管理
第九条 水权回购(收储)及其再交易,应按照《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水权回购(收储)前应明确再交易可行性。无可行性的,原则上不得开展水权回购(收储);具有可行性的,应进一步明确再交易对象、交易水量,交易价格等关键意向信息,并依据意向信息,确定水权回购(收储)对象、水量和价格等。
原则上,水权回购(收储)支出不得高于再交易收入。
第十一条 水权回购(收储)费用应从区回购(收储)资金账户支出。
第十二条 由区政府授权委托相关单位交易回购(收储)水权的,其交易收益(即交易收入扣减回购(收储)支出费用后的收益)可计提一定比例给委托单位,作为委托交易服务费。其中,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交易收益的20%。扣除相关交易服务费后,交易收入应返还区回购(收储)资金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区财政局对相关交易资金账户及其支出与收入进行监管管理;区水利局对相关交易进行全过程监管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不规范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水利局应及时制止交易发生,立即告知区财政局,并依法追究相关交易主体责任。收到告知后,区财政局应及时拒绝支付交易费用或收取交易收入。
如发生资金支出的,区水利局应向交易平台进行申诉追回支出资金,并提交相关违规交易材料。未能从平台追回资金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资金;如发生资金收取的,区财政局应通过交易平台或其它约定方式退回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选取由区水利局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