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全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区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按照国家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实施办法;承办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审核、申报因战、因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的评残工作;审核报批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区拥军优属、 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管理办法;指导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五)组织全区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眉山市东坡区国际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救灾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活动。
(七)贯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政府规范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贯彻实施村(居)民委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加强社区建设,制定和实施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工作。
(八)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的地方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查处违法婚姻。
(九)主管全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承办全区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我区与毗邻县行政区域边界的管理维护和协调;负责乡(镇)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担勘定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图的编制工作。
(十二)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认定和宏观管理;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研究福利彩票(雷速体育_中国足彩网¥在线直播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发行规划,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全区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负责审核报批公墓;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的建设发展。
(十四)办理全区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涉及境外儿童领养登记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区政府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八)开展老龄问题战略地位的政策和法律宣传,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
(十九)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二十)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全区敬老爱老工作,开展敬老活动,组织敬老评比表彰活动。
(二十一)管理、指导全区各级各类老年群众组织和团体以及区老年大学的工作,积极发展老年事业。
(二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8年主要工作:
2018年,我局将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年初安排和当前我局各项工作进展,克服困难,再添措施,再鼓干劲,确保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一)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
(四)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五)加强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六)积极做好向上争取工作。
(七)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八)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工作发展。
(九)把党建作为第一工程,为民政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部门概况
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及下属二级预算单位8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7个。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东坡区民政局收入预算总额为7105.99万元,全部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相应安排支出预算7105.99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7038.4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78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1325.3万元,增长22.93%。主要原因为项目工作增加。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东坡区民政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548.5万元,是用于保障民政局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公务用车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6557.49万元,是用于保障民政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7038.48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机关、下属单位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双拥慰问、殡葬宣传和执法、信访维稳、低保工作、高龄补贴、地名普查工作、贫困大学生救助、抚恤、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等工作。
(二)医疗卫生29.73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37.78万元,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2018年预算情况的说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无出国(境)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7万元,主要用于我局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接待开支费用。我局将按照上级关于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较2017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共计开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万元。其中: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4万元。较2017年预算数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减少一辆。截止2018年初,我单位车辆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救灾、城乡低保、殡葬工作宣传、老龄工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流浪乞讨巡查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2018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及下属单位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205.61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20万元,增长10.77%。主要原因为项目工作增加。
(二)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采购货物支出270万元,主要是办公设备购置、服务类采购支出,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月31日,东坡区民政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 一般公共服务: 2010301行政运行指政府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10601行政运行指财政机构(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13101党委机构(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文化体育与传媒: 2079999群众文化群众文化方面的支出,包括基层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0101行政运行指计划生育服务及卫生方面的支出;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2100799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指社抚费方面的支出。
10.城乡社区:2120101行政运行指城乡社区管理行政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120102 一般行政管理使用指文明劝导员岗位补助支出;2120303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农村公路、乡村道路建设方面的支出。
11.农林水:2130101指农村财务机构的基本支出;2130705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指各级财政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支出,以及支持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奖补资金;2130707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补助指农村基础设施方面的维修维护方面的支出。
12.住房保障:2210201住房公积金指行政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解释本部门决算报表中全部功能分类科目,至项级,参照《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3.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7.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8年部门预算表
201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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